2021天津市公务员考试公告已于3月1日发布,报名时间截止到3月9日18:00,很多同学想了解本次天津考公务员政策指南,上岸鸭公考都给大家整理好了,不了解的同学赶紧来看看。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天津市2021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天津市2021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招考职位表》)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人员有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在考录过程中,发现报考人员存在上述不得报考情形的,将取消其报考或者录用资格。
3.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资格条件的,均可以报考。
4.报考人员能否以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报考?
对于取得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报考人员,在校期间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且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双学位证书、辅修专业证书的,可以依据双学位证书、辅修专业证书注明的专业报考。
5.报考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和学位如何理解?
依据报考人员已经或即将取得的毕业证和学位证认定。
6.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除需提供《招考公告》、《招考职位表》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学位和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7.2021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21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
8.职位要求“中共党员”的,“中共预备党员”可否报考?
可以报考。
9.哪些人员属于(或可视为)2021年应届毕业生?
(1)在普通高等院校或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中,由国家统一招生且就读期间个人档案、组织关系保管在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并于2021年当年毕业的,属于2021年应届毕业生。
(2)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2021年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视为应届毕业生。
(3)从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并在当年入伍,且于2020年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的士兵,可视为应届毕业生。
10.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在直辖市区级机关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省级及以上机关借调(派遣)工作的经历和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11.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以何种身份报考?
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12.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13.哪些人员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的职位?如何认定?
2021年当年服务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可报考定向招录职位:
(1)天津生源在津参加服务基层项目;
(2)天津生源在外省市参加服务基层项目;
(3)外地生源在津参加服务基层项目;
(4)外地生源由天津选派在外省市参加服务基层项目。
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资格复审阶段,除需提供《招考公告》、《招考职位表》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应项目选聘或招募通知书或服务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办理录用审批阶段,聘任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则需提供县级以上组织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支一扶”大学生要提供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盖章)原件和复印件。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被借调到县市级机关工作,或就读全日制研究生、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借调、就读和工作时间均不计入服务年限。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岗服务时间累计不满一个服务期的,不享受定向招考优惠政策,不得报考定向职位。
14.哪些人员可以共享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的职位?如何认定?
2020年退出现役,服役5年(含)以上的天津籍高校毕业生士兵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在资格复审阶段,除需提供《招考公告》、《招考职位表》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国防部统一制作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15.哪些人员可以报考面向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籍退役士兵招考的职位?如何认定?
(1)从天津市应征入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
(2)报名时具备天津市户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
以上人员报考时须同时符合《招考公告》及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并在资格复审阶段提供国防部统一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16.哪些人可以报考面向残疾人招考的职位?
天津户籍或天津生源残疾人,持有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公务员招考基本条件和具体职位要求,能够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可以报考。
17.对“本市考生不得报考户籍地所在区公安机关”如何理解?
天津市家庭户、集体户考生,不得报考户籍地所在区公安机关。其中,将户口迁至学校集体户的天津生源毕业生,不得报考迁出地所在区公安机关;天津市高校毕业的外省市生源考生,户口迁至学校集体户的,不在限制范围内。考生户籍地以公告发布前实际情况为准。
考生在填写报名表时,“户籍地”栏需根据本人家庭户或集体户所在地如实填写。其中:将户口迁至学校集体户的天津生源毕业生,填写迁出地所在区;天津市高校毕业的外省市生源考生,户口迁至学校集体户的,均填写“外省市”。
18.报考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各项资质(资格)的截止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2021年应届毕业生应在2021年12月底前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
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学历、基层工作经历等)应在2021年3月底前取得。报考人员已通过考试但未取得证书的,可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及是否通过考试的书面结论。
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按月计算,截止到2021年3月工作满24个月(起止月均可按1个整月计算)即可算作工作经历满2年。多段工作经历时间可累加计算。报考人员取得的学历学位被认定为全日制教育的,在学期间的工作时间不算作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19.报考人员身份证号被冒用无法进行报名注册如何处理?
如发生报考人员身份证号被冒用,导致无法正常注册的情况,可与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公务员考试测评中心)联系办理注册手续。
20.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城市低保人员和持证残疾人,如何办理考务费减免手续?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城市低保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保证(复印件)和户口本经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公务员考试测评中心)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
报考定向残疾人招考职位的人员,在报名表备注栏中注明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件编号和残疾类别、等级。报名工作结束后,由市残联有关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即可减免考务费用,无需现场审核确认。
21.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对《招考职位表》中专业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可参考教育部制定的现行高等教育专业目录,主要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2008年更新)》等。对于未在上述参考目录中明确的专业,考生可在报名表备注栏中注明主要课程、研究方向和学习内容等情况,或主动联系招录机关咨询、介绍有关情况,由招录机关根据职位专业需求进行审核。
对其他资格条件有疑问的,请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咨询电话可在《招考职位表》上查询。
22.如何划定公共科目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分类分级”确定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并在公开招考专题网站进行公布。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方可进入面试(体能测评)环节。
23.如何理解“调剂在公共科目考试内容相同(即指报考人员应答的是同一类试卷)的职位之间进行”?
公共科目考试按照综合管理类市级机关、综合管理类区级以下机关、行政执法类分类分级命制试题,调剂在三种类别职位范围内各自进行。综合管理类(公安)职位可调剂到其他综合管理类市级机关职位,其他综合管理类市级机关职位不可调剂到综合管理类(公安)职位。
24.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考生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25.对违纪违规行为将如何处理?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将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
考生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5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情况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将视情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通报。
26.《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新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实施。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体能测评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原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报考人员体能测评项目的标准以考生参加体测时实际年龄为准。
28.体检如何进行?有何要求?
体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体检中心进行。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产生的职位空缺,可由招录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从该职位报考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9.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中有关要求和标准组织实施;其中,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等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报考人员还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30.对体检结论有疑问可否申请复检?
招录机关或报考者对初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初检结论七日内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需当场、当日复检的项目除外)。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31.公务员是否有最低服务年限?
按照公务员法及《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有关要求,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32.本次招考在疫情防控方面有何要求?
在本次招考组织实施过程中,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招考专题网站将在笔试、面试等工作前及时发布具体疫情防控要求,考生务必及时关注并遵照执行。凡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隐瞒、虚报旅居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要信息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同时,结合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必要时可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考生理解、支持和配合。
注:上述招考政策解释,仅限于此次报考资格的认定。
原标题:报考政策指南
文章来源:http://rsks.hrss.tj.gov.cn:8081/ks/index.do?method=detail2&id=ff80808177ccd2dc0177dd6cf3e9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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