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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根据相关政策制定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负责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办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等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五)贯彻和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等管理办法;参与人才开发及信息管理工作;贯彻和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七)贯彻和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推进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八)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和落实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负责贯彻落实公务员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和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二)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并执行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十三)负责全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
(十四)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和人才交流工作。
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保密、安全保卫。信息报送、财务、政务、车辆管理等局机关曰常工作;承担局机关重要文稿起草和新间宣传等工作。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拟订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局属国有资产;承担有关信息管理以及网络的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局系统党风廉政教育和宣传工作;负责群众举报投诉的接待处理和局系统干部职工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局系统的政行风和软环境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等项工作。
(二)行政审批办公室(调解仲裁管理科)
根据国家、省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调解仲裁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向调解仲裁委员会报告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调解仲裁制度;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和规范,监督、检查、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
(三)法制科
贯彻、执行地方性和综合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制定、清理、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情况;承办局机关非行政审批事项方面的法律事务;负责组织协调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培训、咨询服务和宣传工作;负责有关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审核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审核行政许可事项在工作运行当中的合法性;负责对重大案件听证和备案审查;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及法律咨询工作;承办市人大、市政协议案、提案的处理工作;拟订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维权的重大事件;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四)就业促进科(就业培训科)
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就业政策,执行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全市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则并监督资金的使用;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制度;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批准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并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审查、监督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就业培训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五)公职人员管理科
负责政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惩戒、培训、辞职、辞退工作;组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报名工作;负责公务员的职位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工作;负责军队转业于部安置和困难企业军转于部长效机制工作;承办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考核工作。
(六)工伤和医疗保险管理科
贯彻执行医疗、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医疗、生育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调整医疗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和执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工作;拟订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则;拟订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费用结算办法及标准;拟订离退休于部医疗费统筹政策调整办法、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指导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关医疗保险政策、办法的执行及资金使用等业务工作;负责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和政策咨询、解答;贯彻执行国家、省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负责全市工伤认定,拟定全市工伤、伤残职工康复标准及管理办法;拟定工伤人员定点医疗单位、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执行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期间的待遇政策和标准;拟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指导全市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推荐工作,推行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制度,组织指导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称岗位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职员岗位设置、聘用及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人才开发资金的申报工作;负责人才开发和智力引进工作;参与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八)工资福利科(劳动关系科)
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增长规划、调控政策和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工资的政策拟定、监督检查等项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丧葬费、退休审批等项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问的确定、工龄计算工作。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负责企业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跨地区流动管理;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制定和监督执行企业职工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参与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九)养老保险科
贯彻和执行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备案制度;贯彻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管理政策;执行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负责报批企业职工退休及企业职工病退和提前退休,承办企业离退休职工增加待遇工作;执行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及给付标准,贯彻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和政策、规则。
(十)失业和农村社会保险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失业保险政策;拟订全市失业保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预防较大规模失业的管理办法;拟订并监督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的保障措施;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管理、待遇项自和给付标准;对全市失业职工实施管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则;贯彻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农村社会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贯彻和执行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贯彻执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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