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州安图县民政局职能介绍

2021-03-07 14:46 编辑: susie 来源: 上岸鸭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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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边州安图县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规范文件和县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对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检查。

(三)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工伤人员审核报批、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实施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政策。

(五)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乡、村社区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制定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县救灾减灾工作规划和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负责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和统计上报工作;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救灾捐赠工作;负责组织落实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工作;负责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承担全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起草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地方性规范文件和县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实施全县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相关配套措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县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承办省、州、县财政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检查城乡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九)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政策,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婚姻、殡葬改革;协调州内外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残疾人各项保障措施;承担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内部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延边州安图县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综合科。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信访、宣传信息、行政复议、财务、统计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二)社会事务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督。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履行全县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乡、村社区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制定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起草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地方性规范文件和县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政策,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婚姻、殡葬改革;协调州内外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指导婚姻、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拟订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残疾人各项保障措施;承担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负责民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

(三)社会救助科。

拟订实施全县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相关配套措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县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承办省、州、县财政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检查城乡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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