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模拟卷⑪(副省级)134

2021-09-01 00:00 编辑: 高顿公考 来源: 上岸鸭公考

【思路】

A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本题失主赵某知道手机在张某手中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因此无权向张某追回手机。 

B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由于受让人张某对无处分权人刘某拾得手机的情况知情,不构成善意受让,因此张某无法取得手机所有权。  

C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因此,权利人赵某向受让人张某支付费用是合理的。  

D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由于手机系无偿赠与张某,因此不符合“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这一点,因此张某无法取得手机所有权。


因此,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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