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A项: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没有足够的能力担负此合同的款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行为,说法错误,排除;
B项:根据《合同法》六十九条规定,甲公司决定中止履行之后,应该及时告知乙公司,说法正确,当选;
C项: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先行付款,说法错误,排除;
D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甲公司将终止履行的决定告知乙公司之后,若乙公司能够提供担保,合同还可以继续生效,但是若乙公司无法提供担保或乙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合同解除。说法错误,排除。
因此,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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