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考常识通常涉及的知识领域有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科技与生活常识、人文常识、地理国情以及法律常识,可以说涉及领域是非常广的,内容也是十分庞杂。想要把常识做好,就必须知道常识的重点考试内容有哪些。为此上岸鸭公考小编特意根据近几年的国考重点考查内容进行整理分析,希望帮助大家掌握要点,轻松备考。
01
载人航天工程
(1)天宫空间站:
①组成:天和核心舱+问天实验舱+梦天实验舱+天舟货运飞船+神舟载人飞船。
②中国空间站第一阶段——关键技术验证(6次飞行任务):
③中国空间站第二阶段——建造(6次飞行任务):
(2)神舟十四号:
①神舟十四号:是中国空间站建造阶段第二次飞行任务,也是该阶段首次载人飞行任务,航天员乘组将在轨工作生活6个月。这是我国载人航天工程立项实施以来的第二十三次飞行任务,也是空间站阶段的第三次载人飞行任务。
②航天员:陈冬、刘洋、蔡旭哲。
③五个首次:
Ø 中国空间站任务转入建造阶段后的首次载人任务。
Ø 与空间站在轨运行期间将首次迎来其他航天器“访问”。
Ø 将在太空迎来神舟十五号飞船对接空间站,首次实现两艘载人飞船同时在轨。
Ø 将首次实现航天员乘组在轨轮换。神舟十四号与神舟十五号航天员乘组将同时在轨驻留,6名中国航天员齐聚太空。
Ø 作为神舟十三号的应急首救援飞船,于2021年8月进驻酒泉卫星发射中心,首次创造了待命长达7个月的纪录。
(3)问天实验舱:
①问天实验舱:简称问天舱,是中国空间站“天宫”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空间站第二个舱段,也是首个科学实验舱,舱段规模20吨级,主要面向空间生命科学研究。
②发射:2022年7月24日14时22分22秒,搭载问天实验舱的长征五号B遥三运载火箭,在我国文昌航天发射场点火发射,发射取得圆满成功。
③对接:2022年7月25日3时13分,问天实验舱成功对接于天和核心舱前向端口,整个交会对接过程历时约13小时。这是我国两个20吨级航天器首次在轨实现交会对接,同时也是空间站有航天员在轨驻留期间首次进行空间交会对接。
④舱体结构:由工作舱、气闸舱及资源舱三部分组成。其中,工作舱是迄今我国最大、世界第二大单密封舱体,舱内设3个睡眠区、1个卫生区,支持空间站内共6人“满客”运行。
(4)梦天实验舱:
①梦天实验舱:又称为梦天舱,是中国空间站“天宫”的组成部分。2022年10月31日搭乘长征五号B遥四运载火箭,在中国文昌航天发射场发射。
②组成:由工作舱、载荷舱、货物气闸舱和资源舱组成,起飞重量约23吨。
③功能:主要用于开展空间科学与应用实验,参与空间站组合体管理,货物气闸舱可支持货物自动进出舱,为舱内外科学实验提供支持。主要面向微重力科学研究,配置了流体物理、材料科学等多学科方向的实验柜。
④转位:11月1日,梦天舱成功对接于天和核心舱前向端口。11月3日,空间站梦天实验舱顺利完成转位,空间站“T”字基本构型在轨组装完成。
(5)天宫课堂:
①天宫课堂:首个太空科普教育品牌,结合载人飞行任务,授课将由中国航天员担任“太空教师”,以青少年为主要对象,采取天地协同互动方式开展。
②首次太空授课:2013年6月20日,神舟十号航天员王亚平在聂海胜、张晓光协助下进行首次太空授课。
③天宫课堂第一课:2021年12月9日,神舟十三号航天员翟志刚、王亚平、叶光富。
④天宫课堂第二课:2022年3月23日,神舟十三号航天员翟志刚、王亚平、叶光富。
⑤天宫课堂第三课:2022年10月12日,神舟十四号航天员陈冬、刘洋、蔡旭哲。
Ø 问天实验舱介绍。
Ø 毛细效应实验。
Ø 水球变“懒”实验。
Ø 太空趣味饮水。
Ø 会掉头的扳手。
Ø 植物生长研究项目介绍。
Ø 天地互动环节。
2.“句芒号”
(1)句芒:是中国古代民间神话中的木神、春神、东方之神,主管树木的发芽生长。
(2)“句芒号”:是我国首颗陆地生态系统碳监测卫星,于2022年8月4日在太原卫星发射中心由长征四号乙运载火箭成功发射。
(3)功能:卫星在轨运行后,采用主被动结合的遥感体制,可获取全球森林碳汇的多要素遥感信息,提高碳汇计量的效率和精度,转变传统的人工碳汇计量手段,为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提供重要的遥感支撑,助力我国对森林、草原、湿地和沙化土地等的统计监测核算能力建设。
3.“夸父一号”
(1)夸父一号:先进天基太阳天文台(ASO-S),是由中国太阳物理学家自主提出的综合性太阳探测专用卫星。2022年10月9日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使用长征二号丁运载火箭发射升空。
(2)研究内容:主要用于研究“一磁两暴”,“一磁”即太阳磁场,“两暴”即指太阳上两类最剧烈的爆发现象——耀斑爆发和日冕物质抛射,即观测和研究太阳磁场、太阳耀斑和日冕物质抛射的起源及三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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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东数西算
(1)数与算:数指数据,算指算力(即对数据的处理能力)。
(2)东数西算:
①算力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生产力,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②数据中心耗能较高,我国数据中心目前大多分布在东部地区,在土地、能源等资源紧张的形势下,在东部大规模发展数据中心难以为继。而我国西部地区资源充裕,特别是可再生能源丰富,具备发展数据中心、承接东部算力需求的潜力。
③通过构建数据中心、云计算、大数据一体化的新型算力网络体系,将东部算力需求有序引导到西部,优化数据中心建设布局,促进东西部协同联动。
(3)8个国家算力枢纽节点: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内蒙古、贵州、甘肃、宁夏。
(4)10个国家数据中心集群:张家口集群、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集群、芜湖集群、韶关集群、天府集群、重庆集群、贵安集群、和林格尔集群、庆阳集群、中卫集群。
5.“福建舰”
(1)航空母舰:是以舰载机为主要战斗装备,并为其提供海上活动基地的大型水面战斗舰艇。
(2)我国航母:
①第一艘航母:辽宁舰,舷号“16”,2012年9月25日交付。是中国第一艘服役的航空母舰。前身是苏联海军的库兹涅佐夫元帅级航空母舰次舰瓦良格号。
③第二艘航母:山东舰,舷号“17”,2019年12月17日交付。是中国第一艘完全自主设计、自主建造、自主配套的国产航空母舰。
④第三艘:福建舰,舷号“18”,2022年6月17日。是中国完全自主设计建造的首艘弹射型航空母舰,采用平直通长飞行甲板,配置电磁弹射(直流电弹射)和阻拦装置,满载排水量8万余吨。
6.重要奖项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①国家科学技术奖(五大奖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是中国五个国家科学技术奖中最高等级的奖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不超过两名,由国家主席亲自签署、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800万元奖金。
③2020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得奖人物:
Ø顾诵芬:著名飞机设计大师。
Ø王大中:国际核能领域的著名学者。
(2)八一勋章:
①八一勋章:是军队最高荣誉,由军徽、旗帜、长城、橄榄枝等元素构成,一般每五年授予一次,授予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在全国、全军有深远影响的军队人员。八一勋章由中央军委决定、中央军委主席签发证书并颁授。2017年设立并首次评选。
②2022年获得者:
Ø杜富国:忠诚使命、英勇无畏的排雷英雄。
Ø钱七虎:科技强军、为国铸盾的防护工程专家。
Ø聂海胜:矢志报国、三巡太空的英雄航天员。
(3)“金鹰”勋章:
①“金鹰”勋章:是哈萨克斯坦最高荣誉,旨在表彰为哈国家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包括为推动哈对外友好关系取得积极成效的外国元首。
②勋章获得:2022年9月14日,国家主席习近 平接受“金鹰”勋章。
(4)“最高友谊”勋章:
①“最高友谊”勋章:是乌兹别克斯坦对外最高荣誉,旨在表彰为同乌兹别克斯坦发展友好关系、解决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以及对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士。2020年3月,乌兹别克斯坦设立“最高友谊”勋章。
②勋章获得:2022年9月15日,国家主席习近 平接受“最高友谊”勋章。这是“最高友谊”勋章设立以来首次颁授。
02
新法
1.新修订
《职业教育法》
(1)施行时间:2022年5月1日。
(2)第二条: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3)第三条: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4)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5)第十五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6)第十六条: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
(7)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2.《反有组织犯罪法》
(1)施行时间:2022年5月1日。
(2)第二条: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3)第二十条:曾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4)第七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湿地保护法》
(1)施行时间:2022年6月1日。
(2)第二条: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3)第五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4)第十四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4.《噪声污染防治法》
(1)施行时间: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
(2)第二条: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3)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4)第八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黑土地保护法》
(1)施行时间:2022年8月1日。
(2)第二条:本法所称黑土地,是指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四省区)的相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3)第五条: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实行严格保护,确保数量和质量长期稳定。
(4)第六条:国务院和四省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四省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环境负责。
(5)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并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6)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6.新修订《反垄断法》
(1)施行时间:2022年8月1日。
(2)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3)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4)第四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5)第五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款规定。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6)第五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7)第六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8)第六十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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