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黑龙江省考考试体检标准及相关问题

2022-11-20 17:14 编辑: 沫沫 来源: 上岸鸭公考

每年黑龙江省考考试体检期间,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相应项目的,如何处理?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等,在此,黑龙江上岸鸭公考特整理相关资讯如下:

问题一: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文件执行。

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等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相关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问题二: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相应项目的,如何处理?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相应项目的,招录单位应对其延期体检,并与报考者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问题三:哪些项目应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

问题四: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书面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复检应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问题五:公检法司系统特殊职位的体能测评如何进行?

公检法司系统特殊职位需在面试后进行体能测评的,按照《2022年度黑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特殊职位的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

体能测评对报考者身体素质有一定要求,请广大报考者在报考时,根据身体状况慎重选择职位。

以上为“2023黑龙江省考考试体检标准及相关问题”全部内容。各位考生可仔细查看上文了解黑龙江省考考试体检标准及相关问题有哪些,方便届时知道如何进行处理。最后预祝各位考生报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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