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央在湘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湖南警察学院公开选调职位,面向全国范围内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报名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下列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现任省管企业内设机构负责人或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层次人员;现任省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市州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央企业中比照省或市州管企业相当职务层次人员。以及在上述国有企业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须在五级、六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须在中央和省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市州直属事业单位副高级岗位2年以上或正高级岗位。
(2)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且在现单位工作1年以上,新提拔领导职务的应在现职岗位任满1年以上。
(3)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1981年9月以后出生)。
(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5)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公开选调职务职级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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