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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事业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工资统发工作的通知

2019-05-30 05:06:00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上岸鸭公考快讯!甘肃事业单位考试最新消息——宁夏事业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工资统发工作的通知已发布,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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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本级各部门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管理,保证工资及时准确发放,根据机构改革工作需要,对工资统发实行分类管理,现将自治区本级工资统发工作部门职责、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部门工作职责

(一)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公务员(含参公)工资进行审批及信息维护等工作,对各部门预算单位上报的公务员(含参公)工资补发进行审批,生成当月工资统发数据,负责公务员(含参公)工资政策解释工作。

(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进行审批及信息维护等工作,对各部门预算单位上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补发进行审批,生成当月工资统发数据,负责事业单位工资政策解释工作。

(三)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的工资数据进行终审,汇总打印工资报表、生成工资计划和支付凭证,负责对各部门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四)各部门预算单位负责人员工资变动情况的上报,人员工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政府经济分类科目、部门经济分类科目、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等信息维护,奖励性绩效工资、工资补发、工资代扣项录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录入和代缴,当月工资信息核对、送审及工资条打印,以及年终各项奖补资金的填报等工作。

(五)各代理银行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工资打入个人账户,并向各部门预算单位生成、发送回单,同时做好其他扣款业务处理等工作。

二、业务操作流程

(一)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公务员三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于每月22日前将当月维护、审核后的人事信息和工资数据导入“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生成次月工资发放数据。

(二)工资数据导入后,各部门预算单位及时登录“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操作流程:

公务员(含参公)类

(1)核对公务员(含参公)基础信息和应发工资项;

(2)维护并填报新增公务员(含参公)工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政府经济分类科目、部门经济分类科目、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等信息;

(3)填报工资代扣项;

(4)计算并填报个人所得税;

(5)填报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公务员三处审批的补发工资项。

2.机关工勤和事业单位类

(1)核对机关工勤和事业单位人员基础信息和应发工资项;

(2)维护并填报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工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政府经济分类科目、部门经济分类科目、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等财务信息;

(3)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根据单位考核情况填报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填报工资代扣项;

(5)计算并填报个人所得税;

(6)填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审批的补发工资项。

上述信息审核无误后,各部门预算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公务员三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审核。

(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公务员三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在收到各部门预算单位送审数据后,于3个工作日内对其报送的工资信息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后的信息发送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

(四)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在收到上述两部门审核数据后,于2个工作日内对工资数据进行终审,汇总打印工资报表、生成工资支付计划和支付凭证,并将所有工资信息及支付凭证等发送各代理银行。

(五)各代理银行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发送的工资信息及支付凭证后,于2个工作日内对各部门预算单位工资数据进行处理,并于次月7日前将代理发放的工资打入职工个人工资卡,同时做好其他扣款业务处理等工作。

(六)各部门预算单位根据当月工资发放明细表和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进行财务处理。

(七)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于每月20日前对上月工资统发数据进行月末结转。

三、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各自的工作职责及规定的操作流程,统筹安排,及时送审,如遇双休日、节假日等,操作时间向后顺延。

(二)各部门预算单位要及时做好新增人员工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政府经济分类科目、部门经济分类科目、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等信息维护,并于次月做好新增人员相应工资补发工作。如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将停发该新增人员当月工资,待下月工资信息维护完整后进行工资补发。对于调出、辞职或死亡人员,按照《自治区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150号)等有关规定,分别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公务员三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报送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自查报表等材料,用于核对在职人员相关信息。

(三)补发工资包括纳入工资统发范围的补发工资和未纳入工资统发范围的补发工资。纳入工资统发范围的补发工资由各部门预算单位持补发申请及工资审批表等资料,分别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公务员三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审核后直接补发。未纳入工资统发范围的补发工资由各部门预算单位分别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公务员三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审核并出具正式批复后,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进行补发。

(四)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需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当年绩效工资总量批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录入本年度调控线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自治区财政厅进行额度控制,各部门预算单位在“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中“绩效工资”项目内录入并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当月退休人员信息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公务员三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按月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用于核对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信息,适时调剂工资统发指标和非统发指标。

(六)各部门预算单位按月填报《上年度预算基准月份后退休人员和当年退休人员部分人员经费指标调剂表》(详见附件),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后,将退休人员的民族团结奖、政府效能奖、年终一次性奖金、文明城市奖等统发工资指标调剂为非统发工资指标,各部门预算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适时上报计划并负责及时发放。

(七)各部门预算单位申请纳入工资统发,应持纳入工资统发的申请,经自治区财政厅相关部门预算处室、国库支付中心、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公务员三处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同意,报自治区编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公务员三处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核实统发人员编制、人事基础信息后,方可进入工资统发。

(八)因个人工资卡丢失或更换等原因导致职工当月工资在银行挂账无法支付时,各部门预算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提供书面说明,予以补发。

(九)各部门预算单位纳入工资统发后,代理银行以及归集银行要保持相对稳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必须报请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批准后,方可变更。

(十)除国庆节、春节等需提前发放工资以外,其他月份均按以上时间上报、发放工资。需要提前发放工资时,各部门预算单位应注意查看公告信息栏的时间安排,及时配合做好工资发放工作。

工资统发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涉及职工个人切身利益,时效性强、关注度高,需要部门间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操作时间,高度重视每月工资的审核报送工作。如各部门预算单位连续三个月不进行工资送审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发放经办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工资统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宁财(库)发〔2013〕443号)文件同时废止,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7日


文章来源:http://czt.nx.gov.cn/zwgk/zfxxgkml/cztwj/201905/t20190530_1529424.html

文章原标题:自治区财政厅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工资统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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