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9日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事业单位笔试试题58

2021-01-01 00:00 编辑: 高顿公考 来源: 上岸鸭公考

【思路】

本题考查犯罪概述。

A项: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但这一规定内容并不是犯罪预备形态的完整定义。应当认为,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B项:犯意表示又称“犯意流露”。以口头、文字或者其他方式对犯罪决意的单纯表露。属于思想范畴,尚未开始实行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但是在各国权隶制刑法和封建刑法中,均有处罚犯意表示的规定与实践。

C项: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据此,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

D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因此,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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