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
本题考查刑法。
A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故胡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故胡某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
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胡某在无意中捡到吴女士的身份证和信用卡信息,不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D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胡某的目的是利用吴女士的有关信息,冒用吴女士的身份转走吴女士卡上的钱,不是直接非法占有吴女士的财物,因此不构成侵占罪。
因此,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