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
本题考察对行政复议的理解。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交警小王对李某做出的行政处罚,对于李某在行驶中没有佩戴安全头盔这一违法事实,交警小王提供了执法经过说明及照片,但是执法经过说明是执法活动结束后做出的,交警小王没有当场做现场笔录,因此执法经过说明不能作为本次交通违法的证据,交警执法经过说明不能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因此,市公安局应做出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因此,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