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半年四川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卷10

2018-01-01 00:00 编辑: 高顿公考 来源: 上岸鸭公考

【思路】

本题考察对公文格式的理解

A项,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该文不属于上行文,因此不应标注签发人。

B项,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7.2.5发文字号中规定:“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该文的发文字号未居中排布,而且年份没有用六角括号“〔〕”括入。

C项,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7.3.6附注中规定:“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2012年新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取消了这条规定,且这篇公文不是请示,因为不需要将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标在成文日期之下的附注处,可以标注在正文里。

D项,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7.3.5.4 成文日期中的数字中的规定:“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E项,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7.3.5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中的规定,该文落款缺发文机关署名。


因此,答案为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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