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题目中甲为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乙侵吞公司财务100万元,乙虽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应以贪污罪论处。因此是按照甲的身份性质定罪。本案中并未对主犯进行说明,排除C项。
因此,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