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4河北省廊坊市市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卷82

2019-01-01 00:00 编辑: 高顿公考 来源: 上岸鸭公考

【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本院的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ACD选项均正确,B选项,孙某的叔叔是外国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因此,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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