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4日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事业单位考试卷82

2020-01-01 00:00 编辑: 高顿公考 来源: 上岸鸭公考

【思路】

本题考查犯罪概述。

A项:甲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因此不构成犯罪。

B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因此,22岁的乙盗窃价值200元的财物,未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一般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不构成犯罪。

C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劫罪没有数额限制,抢劫1000元的丙是符合刑事处罚的要求的,因此丙构成犯罪。

D项:丁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只是民事违约,需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并不构成犯罪。


因此,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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