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事业单位考试《公基》63

2021-01-01 00:00 编辑: 高顿公考 来源: 上岸鸭公考

【思路】

本题考查民法常识。同时为选非题。

A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十六岁的高中生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电脑买卖合同既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又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此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B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重症精神病人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C项:丙租借丁的小汽车用于走私,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D项:戊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答案为A

职位搜索
立即查询
备考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