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删除了职测相关)16

2021-01-01 00:00 编辑: 高顿公考 来源: 上岸鸭公考

【思路】

本题考查犯罪概述。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可知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之一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我被人家抢过钱”说明对方的抢劫行为已经完成,之后“再从他人身上抢回来”属于另一起犯罪,不构成正当防卫。


因此,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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