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
本题考查经济法。
A项:B酒厂推出的“贵妃醉”虽然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但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伊人醉”几乎一致,故B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A厂构成了侵权。
B项:B酒厂的“贵妃醉”是在A酒厂的“伊人醉”进入市场后才推出的,而且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伊人醉”几乎一致,B厂的行为侵犯了A厂的权利,A厂可以对B厂提起诉讼。
C项:A酒厂生产的“贵妃醉”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以后,B酒厂才推出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贵妃醉”几近一致的产品,其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故B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D项:常喝“伊人醉”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但其他人对两个商品不易区分,故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故B厂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禁止。
因此,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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