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政府序列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卷35

2021-01-01 00:00 编辑: 高顿公考 来源: 上岸鸭公考

【思路】

本题考查法理学。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


因此,答案为A

职位搜索
立即查询
备考工具
CopyRight © 2006-2024 上岸鸭公考 www.gwy.com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