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0日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卷109

2020-01-01 00:00 编辑: 高顿公考 来源: 上岸鸭公考

【思路】

本题考查刑罚。

《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因此,答案为C

职位搜索
立即查询
备考工具
CopyRight © 2006-2025 上岸鸭公考 www.gwy.com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