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山西省晋中市平遥事业单位考试卷65

2020-01-01 00:00 编辑: 高顿公考 来源: 上岸鸭公考

【思路】

本题考查社会法。同时为选非题。

本题中,A项涉及免责事由的考查,其抗辩理由不在抗辩理由范围之中,A不能成立。B项也不成立。一项水污染侵权行为要成立。

必须符合四个要件:

①侵权人实施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②他人受有损害;

③行为人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与他人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B项中即使化工厂证明了另一工厂排放的污水足以导致鱼类死亡,也不能排除自己排放的污水造成鱼类死亡的可能。所以,B项是不正确的。

承担水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需要侵权人的有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其行为造成了受害者损失的发生,都要赔偿。所以C项不成立。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实效期间是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因此,坏境污染损害赔偿适用特别法3年诉讼实效的规定,D项不成立。


因此,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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