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
《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对承运人的免责作了十七项具体规定,分为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过失免责条款为《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无过失免责事项包括:(1)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检疫限制;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暴力和骚乱。(2)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包装不固;标志不清或不当。(3)火灾,即使是承运人和雇用人的过失,承运人也不负责,只有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才不能免责;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这一点是对船舶的特殊要求;谨慎处理,克尽职责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A项:错误。遭遇暴风雨属于自然灾害,是无过失免责事由,故乙海运公司不需承担责任。
B项:正确。该损失是因为承运人过失引起,并且不属于以上免责内容,因此应当赔偿损失。
C项:错误。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是无过失免责事由,故乙海运公司不需承担责任。
D项:错误。检疫限制是无过失免责事由,故乙海运公司不需承担责任。
因此,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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