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
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罚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3款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第183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18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3款规定,作出决定的法院应该是上一级人民法院,而非作出决定的法院。
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在出现特殊情况时,可以先拘留再补办批准手续。
C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并非只能择一适用。
D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
因此,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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