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辽宁沈阳事业单位考试《职测》2

2016-01-01 00:00 编辑: 高顿公考 来源: 上岸鸭公考

【思路】

本题考察对法律的理解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可见,合伙人退伙后,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本题中,虽然甲、乙、丙三人约定,丙退伙后放弃合伙的一切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但该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而无对抗债权人的外部效力。在对外关系上,债权人仍然得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因此,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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