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A项:错误。虽然房屋是在婚前取得,但是租金是在婚后取得的,属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C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婚后的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为个人财产。
D项:错误。对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因此,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