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事业单位考试《职测》13

2020-01-01 00:00 编辑: 高顿公考 来源: 上岸鸭公考

【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该房屋应视为乙的父母只对乙的赠予,为乙个人的财产,A项和B项正确,C项表述错误,对于该房屋产生的租金,因为是双方协商之后共同决策的结果,因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项正确。


因此,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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