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招考《基础知识》60

2020-01-01 00:00 编辑: 高顿公考 来源: 上岸鸭公考

【思路】

本题考查民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A项错误: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①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②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题中,孙子小云不在遗产继承顺序中,因此不可以继承遗产。

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吴婆婆唯一的遗产是位于贵阳云岩区的一套住房,属于不动产,云岩区法院对其不动产继承有管辖权。而吴婆婆死亡地在昆明五华区,五华区法院也有管辖权。“其遗产继承纠纷应由五华区法院管辖”说法过于绝对。

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吴婆婆唯一的遗产是位于贵阳云岩区的一套住房,属于不动产,云岩区法院对其不动产继承有管辖权。

D项错误: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不能放弃。因此,关于母亲赡养和遗产继承的协议无效。


因此,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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