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湖北省荆州市直《综合应用能力测试》卷29

2019-01-01 00:00 编辑: 高顿公考 来源: 上岸鸭公考

【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A项错误,北京为小王的户籍地。

B项错误,小王于上海居住时间未满一年。

C项正确,深圳为小王的住所地。

D项错误,杭州为就医的地方,住所地不包括就医的地方。


因此,答案为C

职位搜索
立即查询
备考工具
CopyRight © 2006-2024 上岸鸭公考 www.gwy.com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