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1.荣立一等功的退役士兵,事业单位可采取考核方式予以接收聘用。
2.事业单位根据岗位人员空缺情况,需通过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式从退役士兵中补充工作人员的,可提出招聘方案,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采取面向退役士兵的有限竞争招聘考试方式进行。
3.退役士兵参加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享有笔试成绩加分待遇,加分不受笔试满分限制。
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服役满13年以上的转业、复员士官加8分;
服役满9年至12年的转业、复员士官加6分;
服役满6年至8年的复员士官加4分;
服役满3年至5年的复员士官加2分;
荣立二等功以上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另加3分;
荣立三等功退役士兵另加2分;
获得优秀士官和优秀士兵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另加1分;
伤残士兵另加3分;
对长期在边防、高原、海岛等艰苦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退役士兵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3分;
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大专以上毕业生(国家统招)的退役士兵,退役后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5分。
以上各项加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政策依据】
《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
【受理部门】
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及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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