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宁党办〔2006〕35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事业单位自主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65号)等规定,现就中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事业单位2023年自主公开招聘高层次青年人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专业匹配、人岗相适。
二、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
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面向全国自主公开招聘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1名。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够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义务。
4.35周岁及以下(1987年7月3日及以后出生),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82年7月3日及以后出生)。
5.符合《中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事业单位2023年自主公开招聘高层次青年人才岗位计划一览表》(附件1)中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仍在惩戒期的。
5.在事业单位招(录)聘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被记入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的。
6.定向培养人员服务期未满或正在定向培养学习的。
7.新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或未满最低服务期限的。
8.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9.普通高校在读的全日制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
10.已招聘的特岗教师。
11.现役军人。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聘者不得报考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三、招聘计划及岗位条件
本次共招聘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1名,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及有关事项详见附件《中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事业单位2023年自主公开招聘高层次青年人才岗位计划一览表》。
四、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原则上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的取消招聘资格。若招聘岗位数与资格初审合格人数之比超过1:25,可通过增加笔试的方式,按照拟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笔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
五、招聘程序及办法
(一)发布招聘公告。
自主招聘公告在中卫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nxzw.gov.cn/)、宁夏公共招聘网(http://www.nxjob.cn/)和宁夏高层次人才工作网(https://gccfw.hrss.nx.gov.cn/nxgccrc/)公开发布。
(二)报名及资格审核。
1.报名方式
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应聘人员可通过《中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事业单位2023年自主公开招聘高层次青年人才岗位计划一览表》中公布的用人单位联系电话及邮箱与招聘单位联系,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将本人签字的报名表(word版和pdf版)、电子照片、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包括本科、研究生阶段)、教育部学信网下载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籍注册备案表)等报名所需材料扫描件建立压缩包(以“姓名+应聘岗位”命名发送)发送至中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电子邮箱,并打电话确认招聘方是否收到报名材料。对2023年应届毕业生暂不能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先提供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具有学校签章的就业推荐表等相关证明。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提供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报名邮箱:zwstyjrswj@163.com
联系电话:0955-7666355
举报电话:0955-7666369
2.报名时间
7月11日8:30至7月17日18:30,报名时间以收到邮件时间为准。
3.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严格按照招聘岗位的条件报名,要对网络报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在报名结束后汇总报名人员信息,会同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条件者,随时取消招聘资格。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由中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中卫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考试。
如资格审查合格人数超过25人(不含25人),增加笔试。笔试工作由中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依规自主组织实施,笔试具体事项另行通知。面试人员按照岗位招聘人数与笔试人数1:3的比例依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名单在中卫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资格复审合格人数不超过25人(含25人)的,直接组织面试。
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当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当场组织成绩并列人员再次面试,按照再次面试成绩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员名单。面试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体检。
1.根据总成绩排名,按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体检工作在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指导下,由中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依规自主组织实施。
2.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3.应聘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中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可以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4.应聘者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5.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申请复检的应聘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五)考察。
1.考察工作在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指导下,由中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察方式和内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还要对应聘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3.考察中发现因个人品德差、有不良政治记录的;不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存在本公告中所列不得报考相关情形的;以及存在其他不宜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情形,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可取消招聘资格。
4.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招聘程序。必要时,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六)公示及聘用。
1.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由中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确定拟招聘人员公示名单,经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在中卫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影响聘用的,取消招聘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被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招聘资格。取消招聘资格后空缺的岗位不再递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办理招聘手续。
2.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招聘岗位条件中有最低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在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最低服务期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
六、关于岗位递补
(一)递补情形。
1.当岗位招聘人数与资格审查合格人数超过1:25(不含25)组织笔试环节的,在按照岗位招聘人数与笔试人数1:3比例确定的面试人员名单公示前,自愿放弃的取消应聘资格,出现的空缺名额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体检、考察、公示及聘用阶段因应聘者自愿放弃出现的空缺岗位,从报考同一岗位面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应聘者中,根据考试总成绩按规定依次递补。
(二)不递补情形。
1.应聘者体检不合格或考察不合格,取消应聘资格,出现的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2.体检、考察、公示及聘用阶段因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或不符合聘用条件,核实后取消应聘资格,出现的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聘用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出现的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七、其他事项
(一)招聘工作在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下进行。
(二)凡涉及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中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决定。
(三)报名登记表要如实、详尽的填写,注明应聘岗位,粘贴照片,报名登记表应亲笔签名。
(四)应聘者对应聘资料和个人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与事实不符,一经发现,取消应聘资格,已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应聘者报名时所留电话应保持畅通,因电话不畅通导致招聘单位无法通知相关事宜的,责任由应聘者承担。
(七)因特殊原因影响,导致本次招聘条件、方式、时间等事项调整的,由中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合理安排,并在公告发布网站发布补充公告或通知。
(八)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制作也不提供复习资料,不举办辅导班。
(九)报告人员请密切关注中卫市人民政府网站有关招聘考试、资格审核、录用等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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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年事业单位自主公开招聘高层次青年人才岗位计划一览表
2.中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年事业单位自主公开招聘高层次青年人才报名表
原标题:中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事业单位2023年自主公开招聘高层次青年人才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nxzw.gov.cn/xwzx/tzgg/202307/t20230703_41654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