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和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1 : 1等额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考察工作在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的统一指导下,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体检工作由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组织实施。
考察可根据岗位条件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条件、提交的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要按照《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意见》(鲁组发〔2017〕2号)要求,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三龄两历一身份”等内容。对档案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问题未查清并处理到位的,不得办理聘用手续。考察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对象,并写出书面考察意见。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
对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从同一岗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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