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指各类
事业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与行政编制相比,事业编制使用范围广泛,经费形式有财政拨款、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等多种形式。中央机构编制部门重点加强对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编制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
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艰苦创业、团结协作、诚实守信和为税收事业奉献的精神,服从组织安排。
3.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3年10月1日至2005年10月1日期间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88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3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条件。
5.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党纪、政务处分的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和公职的人员。
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吸毒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国家法定考试、各级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4.近三年在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人员。
5.尚在任职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人员。
6.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人员。
7.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8.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非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人员不得报考。
(三)其他条件
1.应聘2023届高校毕业生岗位的,即当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2021年、2022年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两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应聘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所学专业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载明的专业为准。
2.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名称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版)》《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更新)》以及教育部研招网专业库等。
3.招聘岗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取得时间截止到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