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8 | 来源:上岸鸭公考 | 责任编辑:芒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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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务员辞职程序:
第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或者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七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二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以上职级的,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重点审核公务员是否具有不得辞去公职或者辞去公职后的从业限制情形,并征求其所在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保密等部门的意见。同时,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其中,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四)任免机关将批复送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
(五)同意辞去公职的,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六)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和《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同时将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予以审批。
第九条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撤销同意辞去公职的决定,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等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机关要求申请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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