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人岗相适,具备职位所需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专业资格和身体条件;
(2)符合职位年龄要求。年龄要求40周岁以下的,为1982年8月29日以后出生;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的,为1987年8月29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人员,年龄可放宽5周岁。
(3)近三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4)满足服务年限要求:
乡(镇)级工作人员(含县级派出乡镇机构)报考县级职位(不含派出乡镇机构)的,须满足招录(聘)到乡(镇)工作5年(含试用期)最低服务年限的要求(截至2018年9月30日以前招录<聘>);
乡(镇)级工作人员(含县级派出乡镇机构)报考乡(镇)职位(含县级派出乡镇机构)的,须满足招录(聘)到本乡(镇)工作3年(含试用期)最低服务年限的要求(截至2020年9月30日以前招录<聘>);
特殊岗位具体服务年限以招录(聘)时签订的合同、协议或规定为准。
(5)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未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的;
(2)近三年考核有称职(合格)以下等次的;
(3)试用期未满的;
(4)未满服务年限要求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转任(调配)的;
(6)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7)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尚未解除的;
(8)档案材料或信息造假,“三龄两历一身份”等信息存疑,未经组织核查认定,或干部人事档案重要材料不全的;
(9)转任(调配)后即构成《公务员回避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所列情形的;
(10)其他不宜转任(调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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