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江省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公告-省属戒毒单位

2021-04-08 18:05 编辑: 念远 来源: 上岸鸭公考

上岸鸭公考为各位考生带来消息:2021年浙江省属戒毒单位面试资格复审公告发布,现场资格复审于3月10日9:00-14:00在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二号大街,南门为唯一出入口)钱潮大厦二楼多功能厅进行。上岸鸭公考将持续为您更多浙江省公务员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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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的笔试合格分数线及成绩排名,现将入围资格复审的考生名单和体能测评签到时间(附件1)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录相关事项

1.确保手机畅通。为方便招录机关和考生间联系,更好地维护考生权益,招录机关会以电话、短信等形式联系考生确认有关事项,请务必保证手机畅通,并配合做好确认回复等工作。如果手机号码发生变更的,请主动告知招录机关。

2.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领取《体能测评及后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现场资格复审于3月10日9:00-14:00在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二号大街,南门为唯一出入口)钱潮大厦二楼多功能厅进行,请按照附件1上进门编号对应的通道进入考点。

考生除携带近期免冠1寸正照3张外,还需携带以下材料:

(1)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以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2)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①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

②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③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海岛、边远地区计划”(原“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提供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海岛、边远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志愿服务证》。

(4)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提供《退役士兵证》。

(5)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定向生)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6)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市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或从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的2020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成绩通知单。

完成资格复审后,领取《体能测评及后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3.按规定时间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时间定于3月11日,请携带身份证、《体能测评及后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及相关材料,按照附件1上规定的签到时间到浙江警官职业学院警体馆签到并参加体能测评(签到时间不变,具体测试时间可能视天气情况作适当调整)。测评时,建议着宽松舒适的服装和运动鞋。

为便于考生准确掌握体能测评的标准、实施规则以及注意事项,请务必认真阅读《体能测评标准及实施规则》(附件2),其中,10米×4往返跑的测评次数不超过2次。体能测评30周岁(含)以下与31周岁(含)以上的测试标准不同,以体能测评开始第1天(3月11日)为年龄的计算节点。体能测评是达标性测评,测评不合格者不列为面试对象,测评成绩不计入总成绩。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签到的,视作放弃报考资格。

4.查看面试考生名单,领取《面试通知》。入围面试考生名单将于3月12日上午9:00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请入围面试考生于3月12日9:30-11:00到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领取《面试通知》。

5.面试。对照《面试通知》上安排的面试时间,请入围面试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面试通知》到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指定地点签到。面试于当天上午8:00正式开始,请参加面试的考生7:00前抵达面试签到地点。7:50未到达面试签到处的,取消面试资格。

6.查询总成绩。3月15日上午10:00前,可登录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本人的总成绩、是否入围体检以及体检工作有关安排。

二、疫情防控有关事项

根据浙江省公务员局《2021年浙江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和省市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疫情防控公告》精神,为确保2021年浙江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安全顺利进行,请入围考生严格遵守面试环节(含资格复审、体能测评等,下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

(一)防疫要求

1.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以及暴发较多病例、实行全域封闭管理的中风险地区,经综合评估,可对其所在县(市、区)或设区市来浙返浙人员实行“14+7”健康管理措施。即先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健康观察,第1天和第14天分别进行一次核酸检测;14天期满核酸检测阴性者,继续实施7天日常健康监测,期满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2.对出现散发病例或局部聚集性疫情的国内中风险地区,经综合评估,可对其所在县(市、区)或乡镇(街道)来浙返浙人员实行“7+7”健康管理措施。即先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第1天和第7天分别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对居家健康观察期满核酸检测阴性者,继续实施7天日常健康监测,期满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3.离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未满28天的来浙返浙人员,应及时到综合服务点进行核酸检验,并根据本人旅居史倒推补足必要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健康观察、日常健康监测时间,期满进行核酸检测(距初检时间不满3天的,可适当延迟检测)。

4.对入境人员实施“14+7+7”健康管理措施。即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满符合解除隔离条件的,继续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期满进行1次核酸检测;对居家健康观察期满核酸检测阴性者,继续实施7天日常健康监测,期满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

5.居家健康观察期间赋“健康码”红码,非就医等必要情况不外出;确需外出的,需经所在村(社区)、单位批准。日常健康监测期间赋“健康码”黄码,应自觉保持合理活动范围,原则上不参加会议、会展、旅游、聚餐等聚集性活动,不进入学校、养老院、福利院等特定机构,不进入影剧院、歌舞厅、浴室、网吧等室内密闭场所,不开展线下教学、培训等活动,外出时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切实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6.考生应按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管理工作,实时关注本人浙江“健康码”状况,及时在浙江“健康码”中更新本人位置、身体状况等变化信息,确保浙江“健康码”为绿码。

7.浙江“健康码”为绿码、健康状况正常且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的考生,可正常参加面试。

8.“健康码”为绿码,但有发热(腋下37.3℃以上)、干咳、乏力、咽痛、腹泻等任一症状的考生,须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或既往血清特异性IgG抗体检测阳性)的证明材料方可参加面试。

9.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应当主动报告并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和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的证明,方可参加面试。

(二)不得参加面试情形

1.仍在隔离治疗中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集中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

2.未满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居家健康观察期以及日常健康监测期的来浙返浙考生。

3.按要求需要提供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而无法提供的考生。

4.不能出示浙江“健康码”、不配合入口检测等防疫管理以及经现场防疫人员判断须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的考生。

(三)其他注意事项

1.考生应服从现场防疫管理,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并按要求佩戴。

2.面试当天,考生如有异常情况或出现相关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并配合现场防疫人员进行排查,按规定服从受控转移至临时隔离室,视测查情况,采取“安排至隔离室候考”或“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等处置措施。

3.考生应仔细阅读面试相关规定、防疫要求,按要求如实申报个人健康状态、填写承诺书(附件4、5),并于资格复审当日将健康申报表和承诺书交招录单位工作人员。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疫、询问、查询、送诊等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并记入公务员考试诚信档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4.考生近期应避免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自觉减少外出,避免人员聚集和与不必要的人员接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戴口罩,要加强途中防护,尽量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及时进行手部清洁消毒。

5.考生应根据防疫要求和自身情况提前安排来浙返浙时间。考前注意提前了解考点入口位置和前往线路,考试当天提前到达考点,自觉配合完成检测流程后从规定通道验证入场。逾期到场失去参加考试资格或耽误考试时间的,责任自负。

6.因疫情防控需要,公务员考录场地实行封闭管理,除考生本人外,考生家长、陪考及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考点。

请务必认真阅读本通知和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上公布的信息,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考录期间,遇有不明事宜可电话咨询招录机关,具体咨询电话见附件6。

附件下载:

1.入围资格复审考生名单及体能测评签到时间

2.体能测评标准及实施规则

3.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平面示意图

4.健康申报表

5.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

6.咨询电话

浙江省戒毒管理局

2021年2月26日

原标题:2021年省属戒毒单位招录公务员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及面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文章来源:http://gwy.zjks.gov.cn/zjgwy/website/queryDetail.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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