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
A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A项正确。
B项:错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时候不是提前一日,而是提前三日。因此,B项错误。
C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C项正确。
D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此,D项正确。
因此,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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