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明确的,一般比较容易判断。但是,如果在行为人的行为实施以后,介入了第三者或者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此时,因果关系便不容易判断,还要进一步考虑。
A项:错误。甲伤害乙,警察到达现场使甲的犯罪行为已经得到控制。而由于车辆出现故障这一因素使被害人没有及时得到救助而死亡。因此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伤害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
B项:错误。由“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且倒在路中央”可知,所以丙昏倒在路中央是因为甲违规将其撞伤,而且公路上车辆往来,倒在路中央的丙,被过路车辆碾压的概率很高,此介入因素并不具有异常性,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C项:正确。乙的直接死因是因为其自杀,并不是甲投毒,因为其投毒仅仅使得乙感觉更加难受而已,所以乙自杀这个介入因素确实具有异常性,且此因素对最后结果影响很大,直接阻断了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D项:错误。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虽然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枪,但是丙的中枪死亡结果是因为甲开枪射击,所以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因此,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