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行测》(C卷)6

2018-12-01 00:00 编辑: 高顿公考 来源: 上岸鸭公考

【思路】

A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面对小偷的不法侵害,李某还击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即小偷受伤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B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李某喝止小偷的行为对小偷人身并没有造成危险,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虽然小偷在逃跑过程中头部受伤,但这一损害结果与孙某并无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李某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前述法条,李某在制止小偷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导致了徐某受伤构成共同侵权,李某与小偷均应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项:错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偷虽然跌入李某设置的陷阱中,但根据前述法条的规定,当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实施与李某类似的设置陷阱的行为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李某设置陷阱的位置在自家果园,属于私人场所而非公共场所,小偷跌入其中所造成的损害不应由李某承担。

 

因此,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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