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陕西省725联考《行测》卷7

2020-08-01 00:00 编辑: 高顿公考 来源: 上岸鸭公考

【思路】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甲方凭借借据提起诉讼,可以证明甲乙之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A项错误,排除。

B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 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借据中未约定利息,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借期内利息,但是应按照年利率 6%的标准支付逾期后的资金占用利息。B项错误,排除。

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甲提交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乙方依然有权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作出合理说明。C项错误,排除。

D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甲乙之间借款借据上没有约定存款利息,故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借期内利息。D项正确。

 

因此,答案为D。

职位搜索
立即查询
备考工具
CopyRight © 2006-2024 上岸鸭公考 www.gwy.com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