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四川省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卷(下半年)6

2018-12-01 00:00 编辑: 高顿公考 来源: 上岸鸭公考

【思路】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故甲委托其妻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错误,排除。

 

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乙口述遗嘱,其孙子记录,缺少另一个见证人,故不具备法律效力。错误,排除。

 

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丙没有签名,故不具备法律效力。错误,排除。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丁遭遇车祸濒死,属于危急情况;且两个交警属于见证人,符合法律要求,具备法律效力。正确,当选。

 

因此,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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