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四川423联考《行测》卷2

2017-05-01 00:00 编辑: 高顿公考 来源: 上岸鸭公考

【思路】

A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因此,根据《刑法》,蔡某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所以有权获得指定辩护。故A错误。


B项:《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王某和蔡某符合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并且不存在共同过失,所以构成共同犯罪。故B正确。


C项:抢劫罪的主观目的是“压制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目的是“杀害被害人生命”。如果是为了“压制被害人反抗”而杀害被害人的话,那就只构成抢劫罪。本题中王某和蔡某杀害屋主是为了“压制被害人反抗”,因此定罪时只能定抢劫罪,故无法数罪并罚。故C错误。


D项:《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已满十四周岁,并且犯抢劫罪,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D错误。


因此,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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