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市公务员考试《行测》(B卷)124

2018-12-01 00:00 编辑: 高顿公考 来源: 上岸鸭公考

【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结合法条可知,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行为做出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结合法条可知,行政机关应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作出扣押甲公司的货物这一行政行为的主体是“X市质监局”,赔偿义务机关也是“X市质监局”,如果甲公司要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被告应当为“X市质监局”。

 

因此,答案为A。

职位搜索
立即查询
备考工具
CopyRight © 2006-2024 上岸鸭公考 www.gwy.com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