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区国有企业招聘_2023泰州姜堰区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公告

2023-02-01 11:20 编辑: Maggie 来源: 上岸鸭公考

泰州市姜堰区国资办关于姜堰区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因工作需要,泰州市姜堰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农水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泰州新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溱湖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5家国有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计划

本次面向社会共招聘48人,相关要求详见《姜堰区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招聘条件和招聘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报考岗位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2月7日至2005年2月8日期间出生),部分岗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82年2月7日及以后出生)、45周岁以下(1977年2月7日及以后出生)(详见《岗位表》)。

5、具有各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应学历、学位。

6、具备各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岗位表》)。

(二)招聘对象

1.报考者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具有普通高校学历、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党校序列学历人员,可以报考;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可以报考;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核验),可以报考。

2.报考者须于报名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并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其中,能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姜堰区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推荐表》(附件3)的2023届高校毕业生,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日期可放宽至2023年8月31日。

3.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报考人员,其第二学位证书(须全日制)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并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可以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相应专业要求的岗位。

4.2021年和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非全日制研究生,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可应聘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岗位。

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人员,如参加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内的,可应聘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岗位。

国(境)外同期毕业且已完成学历认证但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可应聘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岗位。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是指在国(境)外教学科研机构学习,与国(境)内应届毕业生同期毕业,并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留学人员。

以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人员,退役后1年内的,可应聘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岗位。

5.取得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6.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应聘:

现役军人;在读生;被机关、事业单位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近三年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尚未结案的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聘按照公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与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等步骤实施。具体程序和方法如下:

(一)公布招聘公告

通过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网站(www.jiangyan.gov.cn)向社会公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与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2023年2月7日—2月8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2、报名地点:姜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四楼会议室

3、报名方式:考生本人现场报名,不接受网上、信函、电话等方式报名。本人现场报名有困难的,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代报名人除提供报考人员的报名材料外,还需提供代报名人的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时考生须提交下列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②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证明);

③招聘岗位要求的证书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等其他材料,如因特殊情况报名时不能提供相关工作经验证明,经承诺后可延迟至体检前提供。

④在职人员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如因特殊情况报名时不能提供,经承诺后可延迟至体检前提供。

(2)报名时,报考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对照公告及招聘岗位要求,自愿选择报考岗位,填写《姜堰区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若为2023届高校毕业生且无《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除填写《姜堰区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外,还需填写《姜堰区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推荐表》(附件3),每人限报考一个岗位,不得兼报、多报,否则一律取消考试资格。同时提供本人近期同底免冠2寸彩色照片3张。

(3)报考人员应对提交材料和填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不真实、不准确,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4)本次招聘开考比例1:3,报名结束后,如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由招聘企业研究确定是否降低开考比例或核减、取消招聘计划。

(5)报名费用:10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考生和农村特困家庭考生,凭相关证明原件减免考试费用。

(6)报考人员凭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报名收费凭证领取《笔试准考证》,领取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对报考资格的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三)考试

本次招聘分笔试、面试两部分。其中,31岗仅需面试,无笔试环节。

(1)笔试。笔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笔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以闭卷的方式进行。笔试满分为100分,由用人单位研究确定合格分数线,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招聘环节。笔试成绩在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网站(www.jiangyan.gov.cn)公布。

笔试时间、地点及须知详见《笔试准考证》。

(2)面试。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按岗位招聘计划数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选(同分跟进);不足3倍的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进行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形式,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当场书面通知考生。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总成绩计算与公布

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总成绩在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网站(www.jiangyan.gov.cn)公布。

(五)体检

从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总成绩相同的,根据考生的笔试成绩确定,笔试成绩仍相同的,另行组织笔试确定。

报名时未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的人员,须在领取体检通知时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否则取消体检资格。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放弃体检、被取消体检资格、体检不合格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根据岗位按照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依次递补。

体检人员名单在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网站(www.jiangyan.gov.cn)公布。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费用自理。

(六)考察

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由招聘企业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公示和聘用

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网站(www.jiangyan.gov.cn)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与招聘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拟聘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在签订合同前由本人负责与原工作单位终止合同或协议。如与原单位涉及劳动纠纷,一概由其本人负责。拟聘人员逾期不报到,视为放弃。

四、待遇及其他

拟聘人员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间工资4000元/月,其中19岗、22岗、24岗、27岗试用期工资6000元/月。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标准发放,并按相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由本人自谋职业。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招聘工作全程接受姜堰区纪委监委第十五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考生,一旦发现,立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本简章及未尽事宜由姜堰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一)咨询电话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88869310

(二)监督电话

姜堰区纪委监委第十五派驻纪检监察组88101676

附件1:姜堰区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xlsx

附件2:姜堰区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附件3:姜堰区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推荐表.doc

附件4:姜堰区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参考目录.docx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3年1月31日

原文标题:泰州市姜堰区国资办关于姜堰区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原文链接:http://www.jiangyan.gov.cn/art/2023/1/31/art_58428_3452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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