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
AC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题中,小周和妻子小赵书面约定,自己名下的一处婚前房产为夫妻共有,因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后来小周在办理离婚期间变卖房产进行经商,所得收益依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经商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B项:所谓姓名权,是指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本题中,婚后小赵要求孩子姓赵,小周坚决反对,这是关于父母对于子女的命名权的争议,因此小赵并没有侵犯丈夫小周的姓名权。
D项:题干的表述并没有体现出小周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
因此,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