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山西省晋中市平遥事业单位考试卷52

2020-01-01 00:00 编辑: 高顿公考 来源: 上岸鸭公考

【思路】

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丁某和许某虽然就牛的买卖达成协议,丁某先预付2500元,并约定耕牛的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但是,根据上述法条,耕牛没有交付,所有权仍归许某,许某应承担意外灭失的风险。


因此,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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