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乙银行最后催收时间为2016年3月9日,甲公司未予以偿还,民法典施行之日,该案诉讼时效期间已满《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到2019年3月9日。
因此,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