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山西省临汾市直属科目一二统一卷(综合类)13

2020-01-01 00:00 编辑: 高顿公考 来源: 上岸鸭公考

【思路】

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民法典》新加入的“个人信息”权保障了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确立“数据”等虚拟财产保护的条款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


因此,答案为A

职位搜索
立即查询
备考工具
CopyRight © 2006-2025 上岸鸭公考 www.gwy.com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