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半年(B类)待修4

2017-01-01 00:00 编辑: 高顿公考 来源: 上岸鸭公考

【思路】

本题主要考查法律常识,涉及考点为法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A项:符合《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的(四)。正确。

B项:符合《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的(四)。正确。

C项:精神病院不符合《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的任何一条,同时精神病院负责的是治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任的监护人。

D项:符合《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的(四)。正确。


因此,答案为C

职位搜索
立即查询
备考工具
CopyRight © 2006-2024 上岸鸭公考 www.gwy.com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