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
“礼治”与“法治”的关系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中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对象,其中礼治与法治的关系在夏商周、春秋战国、西汉、隋唐这几个时期发生了重要变化,具体而言包括:
(1)夏商西周时期,礼法不分,法作为礼治中的组成部分,并不会单独存在产生效力。此时称为礼治时代,礼治体系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而相应的法、刑则被礼治包含,在适用的优先程度上处于靠后的位置,被整个礼治体系有效控制。
(2)历史发展至春秋战国至秦代时,社会生产力大幅发展,加之诸侯国之间连年战争,周朝确立的礼乐制度“礼崩乐坏”,同时春秋战国之际长期存在的儒法之争最终以儒家失败而结束,以严刑峻法为特点的法治占据主流。
(3)西汉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西汉时期儒家重新取代法家成为社会治理的主流,此时礼法融合,新的传统法体系确立。
(4)隋唐时期,礼法结合观念成熟。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唐律》,《唐律》既是中国古代法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华法系的典型性法典,它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最终产物。体现了礼法交融的关系。
自此可以得出,关于“礼”与“法”在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的关系是礼法结合、礼主法辅,法为礼的重要实施手段。故A项表述最为贴切。
因此,答案为A。